中央定调:领导干部对这件事情,终身负责!
8月25日,中办、国办公布了新修订的 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》 ( 以下简称《办法》 ) 。 可能有人会问: 为啥要专门给党政领导干部搞个《 办法》? 都约束了啥?犯了事儿咋处理?今天咱们用大白话和您聊一聊。 为啥要出台这个《办法》? 道理很简单。绿水青山能不能守得住,生态环境保护能不能落到实处, 关键在领导干部,根本在制度保障 。 其实 这顶 “紧箍咒”并 不是头一 回才有 。 早在2015年8月,中办、国办就印发了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。 这 是咱们国家首次对追究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。 11年来,这个试行办法发挥了很大作用。 但时代在变,要求在变。这些年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作了一系列新部署,加上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,需要通过完善制度,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。 因此, 今年 7 月 9 日 ,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稿, 8 月 3 日正式 对外 发布 修订后的《办法》 。 约束领导干部哪些方面? 新修订的《办法》共19条,首先是把适用对象拓宽了: 不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要遵守,事业单位、各类开发区, 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,也要参照执行。 根据不同追责对象, 《 办法》把追究情形分成了 四种情况 : 第一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,也就是地方的 “一把手”“二把手”。 比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决策部署不力、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“三条红线”(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)、本地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不力、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搞“敷衍整改、表面整改、虚假整改”等等,都要追责。 第二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,也就是分管领导。 比如督促分管部门不到位、对分管领域违规行为监管失察甚至包庇纵容、该关停的污染企业没关停,都要担责。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。 主要是增加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、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追责情形。 第四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、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。 如果失职失责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,也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 领导干部犯事了咋处理? 办法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: 一是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;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;三是党纪政务处分。这三种可以单独用,也可以合并用。要是涉嫌违法犯罪,还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, 办法明确了一个原则: “严肃问责、终身追究”。 什么意思? 就是你在这个岗位上留下的生态环境烂摊子,别指望调走了、退休了就能一笔勾销。 该追的责,一辈子都跑不掉。 总的来看, 这个办法就是给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生态 “紧箍咒” , 把以前 “唯 GDP 论英雄”的旧观念彻底扭转过来, 防止并根除有些领导干部为了项目、税收,引进污染企业,破坏生态环境,结果自己还能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。 换句话说, 谁破坏了老百姓的绿水青山,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! 关于这个 《办法》 您还有啥想了解的问题?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图片 :网络 监制:杜娟 编辑:杨钰莹 特别
组织女子篮球培训课程和比赛,推动女性篮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。...